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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》
認證,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、服務、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、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。
認可,是指由認可機構對認證機構、檢查機構、實驗室以及從事評審、審核等認證活動人員的能力和執業資格,予以承認的合格評定活動。
國家對認證認可工作實行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、監督和綜合協調下,各有關方面共同實施的工作機制。
認證機構
1、設立認證機構,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,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,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認證活動。
未經批準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。
2、設立認證機構,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
(1)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;
(2)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;
(3)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;
(4)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。
從事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,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、檢查等技術能力。
3、設立外商投資的認證機構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,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
(2)外方投資者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;
(2)外方投資者具有3年以上從事認證活動的業務經歷。
設立外商投資認證機構的申請、批準和登記,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。
4、設立認證機構的申請和批準程序:
(1)設立認證機構的申請人,應當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,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;
(2)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認證機構設立申請之日起90日內,應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。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,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。決定批準的,向申請人出具批準文件,決定不予批準的,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,并說明理由;
(3)申請人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,依法辦理登記手續。
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名錄。
咨詢流程
初訪---->簽約---->技術老師進駐---->制定計劃---->體系等建設(質量手冊編定 、程序文件編定、人員評價等)---->文件審定---->系統提交---->結果公示
